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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桂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灶生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18 ,254元(計算式:6831.9×7800×23/90 =00000000),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1,8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