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0號
原 告 大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桂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灶生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18
,254元(計算式:6831.9×7800×23/90 =00000000),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31,8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