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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德嘉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健平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被   告 鈞量工程行即張錦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 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4,548,237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二項係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為發票人,票面金額1,163,134 元 之本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5,711,371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