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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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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   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湯俊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劉呂美玉之繼承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亦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 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 權人,依民法第767 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 依同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 開法條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可資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於桃園市○○ 區○○段○○○○ ○號土地上如原證3 、原證4 所示63.74 平方公 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 同)536,49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繼承系爭地上物之日起,至返還前 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3,301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至其訴之聲明第 二項以下關於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 額。次查,原告陳報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總計為63.7 4 平方公尺,而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37,056元/ ㎡,此有系 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2,361,9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