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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長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寀蓁 被   告 富澧興業有限公司(原名鴻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新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354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