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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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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93號 原   告 久奇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成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 律師 被   告 長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