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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鋐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吉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美霞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6,5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