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告 鋐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永吉
訴訟代理人 王信凱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美霞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6,5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1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