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陳文婷
訴訟
代理人 趙志強
上列原告與
被告耀太建設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原告聲明第1 項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20,562 元,聲明第3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 萬元。
至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補正之事項,
核屬財產權涉訟,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
惟依原
告提出之資料,該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 萬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
額合計2,200,5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