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緒倫
被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衛民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
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訴之聲
明係請求第22屆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案一之決議應予撤銷,
上
開請求影響者
乃整個社區住戶之權益,
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而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上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