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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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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79號 原   告 偉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緒倫 被   告 冠桃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衛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 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之聲 明係請求第22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案一之決議應予撤銷,上 開請求影響者乃整個社區住戶之權益,核屬因財產權涉訟,而其 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上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