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8號
原 告 明冠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孟成
上列原告與
被告登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24,4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