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金仕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義明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74,240.79元,
折合新臺幣(下同)10,927,831元(以起訴日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9.2元計算,元以下
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