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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金仕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義明 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瀚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74,240.79元, 折合新臺幣(下同)10,927,831元(以起訴日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9.2元計算,元以下 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