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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徐美玉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訴請被告 移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至0000號地下1 樓或地 下2 樓共9 個車位之所有權,參酌上開標的相同區段門牌、相 同屋齡之停車位於108 年9 月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1,170 萬元(1,300,000 ×9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