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
代理人 徐美玉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吳金棟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訴請被告
移轉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至0000號地下1 樓或地
下2 樓共9 個車位之所有權,
參酌與
上開標的相同區段門牌、相
同屋齡之停車位於108 年9 月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1,170 萬元(1,300,000 ×9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