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美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
被 告 大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文進
被 告 李戴惠美
傅福民
洪振峰
鄭圳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6 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通知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惟原告不服
提起
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抗字第127 號裁定廢棄原
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並另行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