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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摩天芳鄰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徐美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被   告 大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文進 被   告 李戴惠美       傅福民       洪振峰       鄭圳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6 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通知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原告不服 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抗字第127 號裁定廢棄原 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並另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新臺幣(下同)520 萬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4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