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鋼士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善文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慶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模具,依其陳
報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75萬元,此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75萬元,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 萬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及金額合計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