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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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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模具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鋼士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善文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慶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模具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返還模具,依其陳 報之價值共新臺幣(下同)75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75萬元,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則為1 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及金額合計7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