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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管清薇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老窩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