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管清薇
訴訟
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老窩咖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