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匯昌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政哲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玉蝦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