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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98號 原   告 匯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哲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蝦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