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煌智
被 告 膜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所有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7日109年度訴字第100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判決,上訴人收受判決後具狀請求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111年8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到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下同)25,55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而上訴人並未繳納,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附卷足參,
揆諸上開見解,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