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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63號 原告 謝瑞發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非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