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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8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詩烈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 被   告 李詩淵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B所示之物交付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 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㈠被告應將起訴狀所附之 附表一(共67項)所示物件交付予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 頁)。經原告就原附表一之 內容為變更後(見本院卷第253 頁、第315 頁、第319 頁) ,最後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為本判決附 表A 所示之物(共61項;見本院卷第369 、370 頁)。經核 原告所為,係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訴之聲明 為文字調整,並未變更或追加訴訟標的,請求之基礎事實同 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永秀高盛公司 )係以出租不動產收取租金為營業項目,董事有被告及訴外 人李詩烈、李詩鈴三名董事,之前並推舉被告為董事長,三 名董事在公司內部有執行業務的權限,對外則由董事長被告 代表公司,依公司法第23條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被告不讓另二名董事過問公司之事務,亦不 提供公司帳冊,公司業務由其一人獨攬,董事李詩烈、李詩 鈴遂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李詩淵,並於109 年4 月21日上 午10時整召開會議要解任被告之董事長職務,及推選新任董 事長,屆時被告雖未出席,但會議按時召開,並做出解任被 告董事長之職務,並推選董事李詩烈為公司新任董事長之決 議,嗣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解任之被告於109 年5 月7 日 下午3 時辦理公司業務交接,但所寄之存證信函簽收後又被 退回,縱認被告不知其已被解任,原告亦以本件起訴狀作為 解任其董事長職務及終止其與永秀高盛公司委任關係之通知 。被告實已知其被解任董事長職務而故不交接,因通知召開 會議之存證信函有簽收,辦理交接存證信函亦是寄同地址, 卻是簽收再退回,由此即可明被告迴避交接。又被告被解任 董事長職務後,就公司所有附表A 所示之物件即屬無權占有 ,應將上開物件返還予原告,俾新任董事長能正常執行職務 。為此,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一(即附表A )所示之物件交付予原 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公司係於90年1 月2 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當時之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均由被告全數 支出,並僅由被告一人擔任董事,至98年底原告公司進行 增資至2,900 萬元,增資之金額亦全數由被告提出,而該次 增資經全體股東同意修改章程將董事增列為3 人,並設置董 事長1 人對外代表原告公司,被告李詩淵亦經全體股東同意 擔任董事長,另李詩烈、李詩鈴亦同時經全體股東推舉為董 事。又原告公司於98年底進行增資時,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李詩淵擔任原告公司之董事長不僅係延續原 本自原告公司設立登記時之狀況(即對外代表原告公司之唯 一董事),更係全體股東之決議,並由另二位董事同意選 出。被告既經原告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擔任董事長,並依章程 規定對外代表公司,且向由被告以此董事長身分負責經營、 管理原告公司財務、業務等事項,其他股東(董事)自不得 無故使其退職。而參諸另二位董事李詩烈、李詩鈴固有發存 證信函通知於109 年4 月21日上午10時,在桃園市○○區○ ○街○○號召開會議,然既未說明係召開何會議?亦未說明其 2 人何以能召開會議之依據?是其2 人召開此會議解任被告 董事長職務,顯悖於上揭公司法第51條規定。原告倘欲解任 被告董事長之職務,即應由被告擔任董事長職務所由生之原 告公司全體股東決議方是。從而,原告公司僅由股東兼董事 之李詩烈、李詩鈴為解任決議實屬違法而無效。綜上,被告 之董事長職務既未經原告公司合法解任已如前述,則被告仍 為原告公司之董事長,自有保管、使用公司印鑑及相關物件 之權限,且原告原告主張請求交付特定物,至少應就租約之 起迄日予以特定,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印鑑等相關物件 ,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29 頁、第341 頁、第359 至 365頁、第370、371 頁 ): ㈠、原告公司之董事為被告及李詩烈、李詩鈴三名,於109 年4 月21日召集會議將被告之董事長身分解任,另選任李詩烈擔 任公司董事長。 ㈡、李詩烈、李詩鈴有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109 年4 月21日 上午10時在桃園市○○區○○街○○號召開會議。 ㈢、附表原告請求欄編號1 至51、54、58、59所載之物件,現由 被告占有中。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附表原 告請求欄所示之物件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 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為民法 第541條第1項所明定。又該條項所謂「物品」,法條雖未明 示其種類及範圍,然不外凡與委任事務有關,而須歸委任人 取得或委任人須憑以明瞭事務本末之物件、文書,均包括在 內,例如受任人處理事務所立之收支字據或契約書類等是, 均有交付於委任人之義務。此委任人為明瞭受任人處理委 任事務之情形,是否合乎委任契約之本旨所使然(最高法院 83年度台上字第64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如附表A 編號1 至51、54、59所示之物 所示之物部分: 原告主張附表A 所示之物均屬原告公司所有;被告就其持有 附表編號1 至51、54、59所示之物等情既不爭執(見本院卷 第359 至365 頁、第371 頁),其須舉證證明有合法占有前 開物件之合法權源,方得拒絕返還予原告公司。而被告在其 擔任原告公司董事長之任期內持有前開物件,係為執行董事 長職務,然原告公司於109 年4 月21日召開會議,經原告公 司董事李詩烈、李詩鈴決議解任被告董事長之職務,選任李 詩烈為原告公司之新任董事長,並預定於109 年5 月7 日辦 理新舊任董事長交接,業據原告提出存證信函、回執、會議 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83 至199 頁)。被告雖辯稱原告公 司之系爭會議解任被告並改選董事長之決議違法,並對原告 公司於另案提起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之訴;然另案業經本院10 9 年度訴字第1332號判決駁回本件被告之訴,有另案判決書 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3 至376 頁),並經本院調取另案 卷宗核實無誤,則系爭會議改選董事長之決議於經法院撤銷 或認定無效確定前,仍屬有效,被告既經解任董事長之職務 ,其與原告公司間已無委任關係存在,是而前開物件既係被 告處理委任事務所取得之物品,且其於委任契約終止後,已 無繼續占有前開物件之正當權源,則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仍占有原告所有如附表原告請求 欄編號1 至51、54、59所示之物件,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另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如附表A 編號52、53、55、56、 57、60、61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否認占有,經查: ⒈就附表A編號52、53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附表A 編號52、53所示租賃標的物分別為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號1 、2 樓、桃園市○○ 區○○○街○○○ 號4 樓之1 ,簽約日在105 年1 月1 日至10 9 年6 月30日期間內之租賃合約書正本;被告雖另抗辯:其 均僅持有該等租賃標的物於109 年1 月1 日至118 年12月31 日之合約,原告主張請求交付特定物,至少應特定起租日, 而原告所主張之起租日或租期既均與被告所持有租約不同, 原告之主張應為無理由等語。惟查,兩造間既已無委任關係 存在,被告就因執行職務所持有,於解任後仍占有原告所有 之物件自應返還,如前所述,既被告自承其仍占有簽約日為 109 年1 月1 日之上開2 筆租賃標的物租賃合約書,是原告 請求被告交付上開兩筆租賃標的物之租賃期間自109 年1 月 1 日至118 年12月31日止之租賃合約書正本返還予原告,應 屬有據。然就相同標的,於105 年1 月1 日至109 年6 月30 日期間內,是否有其他簽訂之租賃合約存在,應由原告負舉 證責任,原告既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尚有其他租賃合約存在並 由被告所占有,則逾上開部分之主張,自屬無據。 ⒉就附表A編號55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原告與訴外人邱文科簽訂,租賃標的為桃 園市○○區○○段○○○○○ ○號土地,並於109 年4 月21日被 告解任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之租賃合約書等情;經 被告否認占有,並抗辯其僅持有自104 年11月1 日至106 年 10月31日止之合約等語。是被告抗辯其所持有之合約書租賃 期間業已屆滿,原告又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同一租賃標的尚 有何租期未屆滿之合約書由被告所占有,故原告此部分請求 ,即屬無據。 ⒊就附表A編號56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原告與訴外人蘇聲燦簽訂,租賃標的為桃 園市○○區○○段182 、183 、185 、186-1 、182-1、183 -1、185-1 等地號土地,並於被告解任董事長職務時,租期 尚未屆滿之租賃合約書等情;惟經被告所否認,並抗辯其僅 持有訴外人李訓徹、李健鳴出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路○○○○號建物,租期自108 年4 月1 日至118 年3 月31日止 之合約書等語。查原告所主張之租賃合約是否確實存在,且 是否由被告所占有,原告既均未能舉證證明以實其說,是原 告請求被告交付此部分物件,自難准許。 ⒋就附表A編號57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原告與訴外人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租賃標的為桃園市○○區○○路○段00號房屋(下稱 系爭建物),及桃園市○○區○○段200 、202 、203 、20 0-1 、201 、202- 2、203-1 、236 、249 、250 、251 -2 、252 、271 地號等1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租期自10 3 年9 月26日至107 年9 月26日止之租賃合約書等情。被告 就系爭土地應均屬原告所有,且被告現占有出租系爭土地之 租合約書書等情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9 頁),僅抗辯系 爭建物並未出租等語,則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系爭土地之租賃 合約書,自屬有據。至原告請求交付系爭建物之租賃合約書 部分,原告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確有出租系爭建物之租賃合 約書存在,並由被告所占有等事實,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屬無據。 ⒌就附表A編號58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附表A 編號58所示原告公司與訴外人楊長 榮簽訂,並於109 年4 月21日被告被解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職 務時,租期尚未屆滿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被告則抗辯: 原告公司與楊長榮所訂之租約,僅有租期自109 年4 月20日 起至121 年10月20日止之租約1 份,並無其他租約等語,並 就前揭租賃合約書現在被告所占有中一節並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357 、365 、371 頁)。而前揭租賃合約書正本為被告 因執行職務所持有,而為被告於解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職務後 仍占有之物,且其租期109 年4 月20日起至121 年10月20日 止,既為被告所自承,且屬原告所主張於109 年4 月21日被 告被解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之租約,則 原告主張被告應交付前揭租賃合約書正本,應屬有據。至原 告公司與楊長榮間是否另有於109 年4 月21日被告被解任原 告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之租約存在,並由被告占 有中,原告則未能提出證據加以證明,自難認原告逾上開部 分之主張為有據。 ⒍就附表A 編號60、61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原告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自105 年1 月1 日起之流水帳冊等情,經被告否認占有該等物件,而原 告復未能具體舉證證明被告於解任董事長一職後仍持有該等 物件,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非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交付 如附表B 之物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關於原告 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 所附麗,自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A:(原告請求交付之物) ┌──┬─────────────────────────┐ │編號│ │ ├──┼─────────────────────────┤ │1 │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印鑑章 │ ├──┼─────────────────────────┤ │2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3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4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5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6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7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8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9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10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11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2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3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4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5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6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7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8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9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0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1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2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3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4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5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6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7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8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9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0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1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2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3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4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5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6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7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8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9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0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1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2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3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4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5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6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7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8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9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50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晶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租│ │ │約自108 年5 月15日起至109 年5 月14日止、租賃標的門│ │ │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號3 樓之1 、3 樓之2 │ │ │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1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田巧榛簽訂、租約自108 年6 月│ │ │1 日起至109 年5 月31日止、租賃標的門牌號碼桃園市○○ ○ ○○區○○○街○○○ 號4 樓之2 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2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 │ │141 號1 、2 樓出租,其簽約日在民國105 年1 月1 日至│ │ │109 年6 月30日期間內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3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 │205 號4 樓之1 出租,其簽約日在民國105 年1 月1 日至│ │ │109 年6 月30日期間內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4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睡眠王國國際有限公司簽訂、租│ │ │約自107 年9 月5 日起至109 年9 月4 日止、租賃標的桃│ │ │園市○○區○○段○○○ ○號土地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5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邱文科(國際汽車商行)簽訂、│ │ │租賃標的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並於民國│ │ │109 年4 月21日被告李詩淵被解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 │ │期尚未屆滿之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6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蘇聲燦(四川熱炒)簽訂、租賃│ │ │標的桃園市○○區○○段182 、183 、185 、186-1 、 │ │ │182 -1、183-1 、185-1 地號土地、並於民國109 年4 月│ │ │21日被告李詩淵被解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 │ │之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7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 │ │、租約自103 年9 月26日起至107年9月26日止、租賃標的│ │ │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段00號之房屋,及桃園│ │ │市○○區○○段200 、202 、203 、200-1 、201 、202-│ │ │2、203-1 、236 、249 、250 、251 -2、252 、271 等│ │ │13筆土地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8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楊長榮簽訂,並於民國109 年4 │ │ │月21日被告李詩淵被解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 │ │滿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9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執照正本。 │ ├──┼─────────────────────────┤ │60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 │ ├──┼─────────────────────────┤ │61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自民國105 年1 月1 日起至交付時│ │ │止之流水帳冊。 │ └──┴─────────────────────────┘ 附表B:(被告應交付之物) ┌──┬─────────────────────────┐ │編號│ │ ├──┼─────────────────────────┤ │1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印鑑章 │ ├──┼─────────────────────────┤ │2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3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4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5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6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7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8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9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10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11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2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3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4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5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6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7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8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9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0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1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2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3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4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5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6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7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8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9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0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1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2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3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4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5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6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7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8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9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0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1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2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3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4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5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6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7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8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9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50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晶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租│ │ │約自108 年5 月15日起至109 年5 月14日止、租賃標的門│ │ │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號3 樓之1 、3 樓之2 │ │ │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1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田巧榛簽訂、租約自108 年6 月│ │ │1 日起至109 年5 月31日止、租賃標的門牌號碼桃園市○○ ○ ○○區○○○街○○○ 號4 樓之2 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2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 │ │141 號1 、2 樓出租,其簽約日在109 年1 月1 日至109 │ │ │年6 月30日期間內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3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 │205 號4 樓之1 出租,其簽約日在109 年1 月1 日至109 │ │ │年6 月30日期間內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4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睡眠王國國際有限公司簽訂、租│ │ │約自107 年9 月5 日起至109 年9 月4 日止、租賃標的桃│ │ │園市○○區○○段○○○ ○號土地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5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 │ │、租約自103 年9 月26日起至107 年9 月26日止、租賃標│ │ │的為桃園市○○區○○段200 、202 、203 、200-1 、 │ │ │201 、202- 2、203-1 、236 、249 、250 、251-2 、 │ │ │252 、271 地號等13筆筆土地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6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楊長榮所簽訂租期自109 年4 月│ │ │20日起至121 年10月20日止之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7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執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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