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詩烈
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
律師
被 告 李詩淵
訴訟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B所示之物交付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分別定有明
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為:㈠被告應將
起訴狀所附之
附表一(共67項)所示物件交付予原告。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3 頁)。
嗣迭經原告就原附表一之
內容為變更後(見本院卷第253 頁、第315 頁、第319 頁)
,最後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為本判決附
表A 所示之物(共61項;見本院卷第369 、370 頁)。經核
原告所為,係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就
訴之聲明
為文字調整,並未變更或追加
訴訟標的,請求之基礎事實同
一,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永秀高盛公司
)係以出租
不動產收取租金為營業項目,董事有被告及訴外
人李詩烈、李詩鈴三名董事,之前並推舉被告為董事長,三
名董事在公司內部有執行業務的權限,對外則由董事長被告
代表公司,依公司法第23條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
善良管理人
之注意義務,
惟被告不讓另二名董事過問公司之事務,亦不
提供公司帳冊,公司業務由其一人獨攬,董事李詩烈、李詩
鈴遂寄發
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李詩淵,並於109 年4 月21日上
午10時整召開會議要解任被告之董事長職務,及推選新任董
事長,屆時被告雖未出席,但會議按時召開,並做出解任被
告董事長之職務,並推選董事李詩烈為公司新任董事長之決
議,嗣又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解任之被告於109 年5 月7 日
下午3 時辦理公司業務交接,但所寄之存證信函簽收後又被
退回,縱認被告不知其已被解任,原告亦以本件起訴狀作為
解任其董事長職務及終止其與永秀高盛公司委任關係之通知
。被告實已知其被解任董事長職務而故不交接,因通知召開
會議之存證信函有簽收,辦理交接存證信函亦是寄同地址,
卻是簽收再退回,由此即可明被告迴避交接。又被告被解任
董事長職務後,就公司所有附表A 所示之物件即屬
無權占有
,應將上開物件返還予原告,俾新任董事長能正常執行職務
。為此,
爰依
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
聲明:㈠被告應將附表一(即附表A )所示之物件交付予原
告。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公司係於90年1 月2 日經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
,當時之登記資本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均由被告全數
支出,並僅由被告一人擔任董事,
迄至98年底原告公司進行
增資至2,900 萬元,增資之金額亦全數由被告提出,而該次
增資經全體股東同意修改章程將董事增列為3 人,並設置董
事長1 人對外代表原告公司,被告李詩淵亦經全體股東同意
擔任董事長,另李詩烈、李詩鈴亦同時經全體股東推舉為董
事。又原告公司於98年底進行增資時,依公司法第108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李詩淵擔任原告公司之董事長不僅係延續原
本自原告公司設立登記時之狀況(即對外代表原告公司之唯
一董事),更係全體股東之決議,並
非由另二位董事同意選
出。被告既經原告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擔任董事長,並依章程
規定對外代表公司,且向由被告以此董事長身分負責經營、
管理原告公司財務、業務等事項,其他股東(董事)自不得
無故使其退職。而
參諸另二位董事李詩烈、李詩鈴固有發存
證信函通知於109 年4 月21日上午10時,在桃園市○○區○
○街○○號召開會議,然既未說明係召開何會議?亦未說明其
2 人何以能召開會議之依據?是其2 人召開此會議解任被告
董事長職務,顯悖於
上揭公司法第51條規定。原告倘欲解任
被告董事長之職務,即應由被告擔任董事長職務所由生之原
告公司全體股東決議方是。從而,原告公司僅由股東兼董事
之李詩烈、李詩鈴為解任決議實屬違法而無效。綜上,被告
之董事長職務既未經原告公司合法解任已如前述,則被告仍
為原告公司之董事長,自有保管、使用公司印鑑及相關物件
之權限,且原告原告主張請求交付特定物,至少應就租約之
起迄日
予以特定,
是以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印鑑等相關物件
,自無理由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
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
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329 頁、第341 頁、第359 至
365頁、第370、371 頁
):
㈠、原告公司之董事為被告及李詩烈、李詩鈴三名,於109 年4
月21日召集會議將被告之董事長身分解任,另選任李詩烈擔
任公司董事長。
㈡、李詩烈、李詩鈴有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於109 年4 月21日
上午10時在桃園市○○區○○街○○號召開會議。
㈢、附表原告請求欄編號1 至51、54、58、59
所載之物件,現由
被告占有中。
四、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附表原
告請求欄所示之物件
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
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
委任人,為民法
第541條第1項所明定。又該條項所謂「物品」,法條雖未明
示其種類及範圍,然不外凡與委任事務有關,而須歸委任人
取得或委任人須憑以明瞭事務本末之物件、文書,均包括在
內,例如受任人處理事務所立之收支字據或契約書類等是,
均有交付於委任人之義務。此
乃委任人為明瞭受任人處理委
任事務之情形,是否合乎
委任契約之本旨所使然(最高法院
83年度
台上字第64號判決意旨
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如附表A 編號1 至51、54、59所示之物
所示之物部分:
原告主張附表A 所示之物均屬原告公司所有;被告就其
持有
附表編號1 至51、54、59所示之物等情既不爭執(見本院卷
第359 至365 頁、第371 頁),其須舉證證明有合法占有前
開物件之合法權源,方得拒絕返還予原告公司。而被告在其
擔任原告公司董事長之任期內持有前開物件,係為執行董事
長職務,然原告公司於109 年4 月21日召開會議,經原告公
司董事李詩烈、李詩鈴決議解任被告董事長之職務,選任李
詩烈為原告公司之新任董事長,並預定於109 年5 月7 日辦
理新舊任董事長交接,
業據原告提出存證信函、回執、會議
紀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83 至199 頁)。被告雖辯稱原告公
司之
系爭會議解任被告並改選董事長之決議違法,並對原告
公司於另案提起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之訴;然另案業經本院10
9 年度訴字第1332號判決駁回本件被告之訴,有另案判決書
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3 至376 頁),並經本院調取另案
卷宗核實無誤,則系爭會議改選董事長之決議於經法院撤銷
或認定無效確定前,仍屬有效,被告既經解任董事長之職務
,其與原告公司間已無委任關係存在,是而前開物件既係被
告處理委任事務所取得之物品,且其於委任契約終止後,已
無繼續占有前開物件之正當權源,則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其仍占有原告所有如附表原告請求
欄編號1 至51、54、59所示之物件,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㈢、另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如附表A 編號52、53、55、56、
57、60、61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否認占有,經查:
⒈就附表A編號52、53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附表A 編號52、53所示租賃
標的物分別為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號1 、2 樓、桃園市○○
區○○○街○○○ 號4 樓之1 ,簽約日在105 年1 月1 日至10
9 年6 月30日
期間內之租賃合約書
正本;被告雖另抗辯:其
均僅持有該等租賃標的物於109 年1 月1 日至118 年12月31
日之合約,原告主張請求交付特定物,至少應特定起租日,
而原告所主張之起租日或租期既均與被告所持有租約不同,
原告之主張應為無理由等語。
惟查,兩造間既已無委任關係
存在,被告就因執行職務所持有,於解任後仍占有原告所有
之物件自應返還,如前所述,既被告
自承其仍占有簽約日為
109 年1 月1 日之上開2 筆租賃標的物租賃合約書,是原告
請求被告交付上開兩筆租賃標的物之租賃期間自109 年1 月
1 日至118 年12月31日止之租賃合約書正本返還予原告,應
屬有據。然就相同標的,於105 年1 月1 日至109 年6 月30
日期間內,是否有其他簽訂之租賃合約存在,應由原告負
舉
證責任,原告既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尚有其他租賃合約存在並
由被告所占有,則逾上開部分之主張,
自屬無據。
⒉就附表A編號55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原告與訴外人邱文科簽訂,租賃標的為桃
園市○○區○○段○○○○○ ○號土地,並於109 年4 月21日被
告解任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之租賃合約書等情;經
被告否認占有,並抗辯其僅持有自104 年11月1 日至106 年
10月31日止之合約等語。是被告抗辯其所持有之合約書租賃
期間業已屆滿,原告又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同一租賃標的尚
有何租期未屆滿之合約書由被告所占有,故原告此部分請求
,
即屬無據。
⒊就附表A編號56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原告與訴外人蘇聲燦簽訂,租賃標的為桃
園市○○區○○段182 、183 、185 、186-1 、182-1、183
-1、185-1 等地號土地,並於被告解任董事長職務時,租期
尚未屆滿之租賃合約書等情;惟經被告所否認,並抗辯其僅
持有訴外人李訓徹、李健鳴出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
路○○○○號建物,租期自108 年4 月1 日至118 年3 月31日止
之合約書等語。查原告所主張之租賃合約是否確實存在,且
是否由被告所占有,原告既均未能舉證證明
以實其說,是原
告請求被告交付此部分物件,自難准許。
⒋就附表A編號57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原告與訴外人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租賃標的為桃園市○○區○○路○段00號房屋(下稱
系爭建物),及桃園市○○區○○段200 、202 、203 、20
0-1 、201 、202- 2、203-1 、236 、249 、250 、251 -2
、252 、271 地號等13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租期自10
3 年9 月26日至107 年9 月26日止之租賃合約書等情。被告
就系爭土地應均屬原告所有,且被告現占有出租系爭土地之
租合約書書等情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69 頁),僅抗辯系
爭建物並未出租等語,則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系爭土地之租賃
合約書,自屬有據。至原告請求交付系爭建物之租賃合約書
部分,原告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確有出租系爭建物之租賃合
約書存在,並由被告所占有等事實,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洵屬無據。
⒌就附表A編號58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附表A 編號58所示原告公司與訴外人楊長
榮簽訂,並於109 年4 月21日被告被解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職
務時,租期尚未屆滿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被告則抗辯:
原告公司與楊長榮所訂之租約,僅有租期自109 年4 月20日
起至121 年10月20日止之租約1 份,並無其他租約等語,並
就
前揭租賃合約書現在被告所占有中
一節並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357 、365 、371 頁)。而前揭租賃合約書正本為被告
因執行職務所持有,而為被告於解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職務後
仍占有之物,且其租期109 年4 月20日起至121 年10月20日
止,既為被告所自承,且屬原告所主張於109 年4 月21日被
告被解任原告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之租約,則
原告主張被告應交付前揭租賃合約書正本,應屬有據。至原
告公司與楊長榮間是否另有於109 年4 月21日被告被解任原
告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之租約存在,並由被告占
有中,原告則未能提出證據加以證明,自
難認原告逾上開部
分之主張為有據。
⒍就附表A 編號60、61部分:
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原告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自105 年1
月1 日起之流水帳冊等情,經被告否認占有該等物件,而原
告復未能具體舉證證明被告於解任董事長一職後仍持有該等
物件,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非有據。
五、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交付
如附表B 之物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關於原告
勝訴部分,經
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
所附麗,自應予駁回,
附此敘明。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顏崇衛
附表A:(原告請求交付之物)
┌──┬─────────────────────────┐
│編號│ │
├──┼─────────────────────────┤
│1 │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印鑑章 │
├──┼─────────────────────────┤
│2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
所有權狀正本│
├──┼─────────────────────────┤
│3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4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5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6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7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8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9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10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11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2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3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4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5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6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7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8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9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0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1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2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3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4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5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6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7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8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9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0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1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2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3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4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5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6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7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8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9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0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1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2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3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4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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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6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7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8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9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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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晶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租│
│ │約自108 年5 月15日起至109 年5 月14日止、租賃標的門│
│ │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號3 樓之1 、3 樓之2 │
│ │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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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田巧榛簽訂、租約自108 年6 月│
│ │1 日起至109 年5 月31日止、租賃標的門牌號碼桃園市○○
○ ○○區○○○街○○○ 號4 樓之2 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2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
│ │141 號1 、2 樓出租,其簽約日在民國105 年1 月1 日至│
│ │109 年6 月30日期間內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3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 │205 號4 樓之1 出租,其簽約日在民國105 年1 月1 日至│
│ │109 年6 月30日期間內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4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睡眠王國國際有限公司簽訂、租│
│ │約自107 年9 月5 日起至109 年9 月4 日止、租賃標的桃│
│ │園市○○區○○段○○○ ○號土地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5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邱文科(國際汽車商行)簽訂、│
│ │租賃標的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並於民國│
│ │109 年4 月21日被告李詩淵被解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
│ │期尚未屆滿之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6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蘇聲燦(四川熱炒)簽訂、租賃│
│ │標的桃園市○○區○○段182 、183 、185 、186-1 、 │
│ │182 -1、183-1 、185-1 地號土地、並於民國109 年4 月│
│ │21日被告李詩淵被解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滿│
│ │之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7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
│ │、租約自103 年9 月26日起至107年9月26日止、租賃標的│
│ │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段00號之房屋,及桃園│
│ │市○○區○○段200 、202 、203 、200-1 、201 、202-│
│ │2、203-1 、236 、249 、250 、251 -2、252 、271 等│
│ │13筆土地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8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楊長榮簽訂,並於民國109 年4 │
│ │月21日被告李詩淵被解任公司董事長職務時,租期尚未屆│
│ │滿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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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執照正本。 │
├──┼─────────────────────────┤
│60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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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自民國105 年1 月1 日起至交付時│
│ │止之流水帳冊。 │
└──┴─────────────────────────┘
附表B:(被告應交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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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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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印鑑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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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3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4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5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6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7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8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9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10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11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2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3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4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5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6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7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8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19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0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1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2 ○○○區○○段○○○○○○○○○○號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
├──┼─────────────────────────┤
│23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4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5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6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7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8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29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0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1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2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3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4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5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6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7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8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39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0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1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2 ○○○區○○段埔子小段00000-000 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43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4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5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6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7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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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
│49 ○○○區○○段00000-000建號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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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晶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租│
│ │約自108 年5 月15日起至109 年5 月14日止、租賃標的門│
│ │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號3 樓之1 、3 樓之2 │
│ │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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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田巧榛簽訂、租約自108 年6 月│
│ │1 日起至109 年5 月31日止、租賃標的門牌號碼桃園市○○
○ ○○區○○○街○○○ 號4 樓之2 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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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
│ │141 號1 、2 樓出租,其簽約日在109 年1 月1 日至109 │
│ │年6 月30日期間內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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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
│ │205 號4 樓之1 出租,其簽約日在109 年1 月1 日至109 │
│ │年6 月30日期間內的所有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4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睡眠王國國際有限公司簽訂、租│
│ │約自107 年9 月5 日起至109 年9 月4 日止、租賃標的桃│
│ │園市○○區○○段○○○ ○號土地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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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上賀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
│ │、租約自103 年9 月26日起至107 年9 月26日止、租賃標│
│ │的為桃園市○○區○○段200 、202 、203 、200-1 、 │
│ │201 、202- 2、203-1 、236 、249 、250 、251-2 、 │
│ │252 、271 地號等13筆筆土地的租賃合約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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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與楊長榮所簽訂租期自109 年4 月│
│ │20日起至121 年10月20日止之租賃合約書正本。 │
├──┼─────────────────────────┤
│57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執照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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