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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大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京美 訴訟代理人 余宗鳴律師 複 代 理人 洪婉珩律師 被   告 張家倫即煜欣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院 辦事不得獨任審判,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本 件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依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 院100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合 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