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張家倫即煜欣工程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