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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張家倫即煜欣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0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