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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羚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演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 521,307 元(計算式:美金147,441.95元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0 8 年11月8 日臺灣銀行牌告賣出匯率新臺幣30.665元,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847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45,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