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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   告 仲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翹 被   告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子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 萬5,29 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7,03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53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