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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8號 原   告 仲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憲翹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被   告 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子毅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撤回起訴,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