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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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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勁錸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 一、本件究係要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抑或向本院民   事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請求之各項金額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執行名義之種類及執   行情形、獲償金額分別如何?是否均已有既判力而不得重複   起訴?有無再行起訴之必要? 三、如確定本件仍是要提起民事訴訟,請補正:  ㈠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6 、119 、244 條提出完整及正確格   式之起訴狀及繕本,表明原告、被告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   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㈡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之時間、地點、在場人、交付借款之金   額、方式及證明。  ㈢利息起算日及利率之依據為何? 四、補正狀(含後附書證)除提出予法院者以外,均請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本件僅提出民事執行申請狀,申請狀及   附件均未提出繕本或影本,與民事訴訟法第116 、119 、24   4 條之規定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書狀應記載事項)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   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 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 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 (書狀繕本或影本之提出)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起訴之程式)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第 265 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 31 條之 1 第 2 項、第 253 條、第 263 條第    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 有既判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