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安樂
被
上訴人 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慶鴻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
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