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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絃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安樂 被 上訴人 長煜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慶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 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0年5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