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 告 宸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紹禹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
律師
被 告 梁坤運
訴訟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唐永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背信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第四十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0 年8 月26日下
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40法庭
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