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   告 宸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禹 訴訟代理人 黃志仁律師 被   告 梁坤運 訴訟代理人 楊雅馨律師       唐永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背信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 院刑事庭以107 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第四十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證據待調查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訂於民國110 年8 月26日下 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40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