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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築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佳蓓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定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 9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