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築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佳蓓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定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
9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
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9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