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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7號 原   告 建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玲 被   告 捷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玉 被   告 晟勝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佰肆拾柒萬貳仟伍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伍 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貳萬伍仟零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