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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國防部心理作戰大隊 法定代理人 王宜弘 訴訟代理人 薛丞芸       蔡智翔       陳右儒 被   告 興榮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保 被   告 許芳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崴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承辦法官因初派法 院辦事不得獨任審判,惟嗣後接辦之法官紀榮泰得獨任審判,且 本件非屬重大案件,亦無合議之必要,爰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 0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64號研討結果,撤銷本件 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紀榮泰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許自瑋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