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439號
原 告 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蔣德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天賜間因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439號請
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