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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5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11號 原   告 瑞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欣玓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 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376 元,應繳裁判費16,444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