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11號
原 告 瑞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欣玓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
立啟智技藝訓練中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376 元,應繳
裁判費16,444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94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