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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   告 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麗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   告 西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廖素真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哲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10月6 日下午5 時15分, 在本院第4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陳報兩造業已 達成和解條件之意思合致,請求再開庭期以利兩造為訴訟上 和解,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