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96號
原 告 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素麗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
律師
被 告 西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廖素真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哲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0 年10月6 日下午5 時15分,
在本院第4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茲因原告陳報
兩造業已
達成和解條件之意思
合致,請求再
開庭期以利兩造為訴訟上
和解,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