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80號 原   告 康泰納仕綜合媒體事業有限公司       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藍柏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被   告 硬底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亦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 萬9,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9,90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