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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6號 原   告 展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琴 被   告 根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 萬2,62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1,49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9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