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96號
原 告 展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淑琴
被 告 根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 萬2,627 元
,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 萬1,49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9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