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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55號 原   告 達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相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91,19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