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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8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75號 原   告 永業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勛豐 被   告 劉秀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佰參拾貳萬玖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壹佰陸拾 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 參仟陸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