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 訴 人 忠誠
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啓瑞
被
上訴人 林柏芝
謝正南
戴梅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
訴字第19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
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