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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9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2號 上 訴 人 忠誠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瑞 被上訴人  林柏芝       謝正南       戴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 訴字第19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