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號
原 告 詠聖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采璇
被 告 佳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9,308 元,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6,72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