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4號
原 告 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貴榮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京谷電子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86,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