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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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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0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84號 原   告 榮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榮 上列原告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京谷電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8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