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0號
原 告 金同利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榮修
上列原告與
被告亞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
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94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206元,扣除
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9,70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
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