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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0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90號 原   告 金同利螺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虹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前經 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06元,扣除 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9,70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