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08號
原      告  鍾玉燕  
訴訟代理人  李國仁律師
被      告  徐滿娥(即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

            李紹任(即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

            李紹湖(即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

            李蓮春(即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


            李錦鳳(即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徐滿娥、李紹任、李紹湖、李蓮春、李錦鳳為被告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李永水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其配偶徐滿娥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李紹任、李紹湖、李蓮春、李錦鳳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親等關聯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二)原告如需追加請求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辦理繼承登記,請於期日前具狀到院,並其人數提出繕本,或逕為繕本之送達,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文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