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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08 號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08號 原 告 鍾玉燕
李紹任(即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
李紹湖(即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
李蓮春(即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
李錦鳳(即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徐滿娥、李紹任、李紹湖、李蓮春、李錦鳳為 被告李永水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一) 本件被告李永水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徐滿娥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李紹任、李紹湖、李蓮春、李錦鳳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親等關聯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二)原告如需追加請求李永水之承受訴訟人辦理繼承登記,請於期日前具狀到院,並按其人數提出繕本,或逕為繕本之送達,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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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