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春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麗 上列上訴人與曾義恩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 9 年度訴字第2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3 萬1,27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 萬7,734 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