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33號
原 告 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家誠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
被 告 紐約時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佳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
嗣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523 號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4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
惟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繳費資料查
詢表在卷
足憑,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