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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33號 原   告 詰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誠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紐約時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523 號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 年9 月4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今仍未補繳 ,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案件繳費資料查 詢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