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潔淨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瑞祺(即勤能節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勤能節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城市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真好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遠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韋巽
即 原 告 林國宗
葛献睿
蔡福田
黃淑珍
林添煌
葛家勛
吳佩芬
黃啟昇
陳聰敏
賴玲華
陳坤鐘
林村地
葛逸玫
馬燕蘭
賴春福
宋麗卿
彭遠民
林清源
鄒春明
黃國峰
陳盛旻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 年1月24日109年度訴字第228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
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