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94號
原 告 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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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理人 劉奇璋
被 告 毛傑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120 元(已扣除
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