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94號 原   告 新一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奇璋 被   告 毛傑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120 元(已扣除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