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99號
原 告 啟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柳錦
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
被 告 富桂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曉琳
被 告 銘鈺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8 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二七○號」及「
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270 號」之記載,各應更正為「本院一○九
年度存字第二七○號」、「本院109年度存字第270 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