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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冠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諾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嘉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2 月20 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236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