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67號
原 告 烏樹林花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秀玲
原 告 鍾羅瑞香
被 告 鍾國宣
鍾國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
不動產役權消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原告之訴駁回。
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
已於同年9 月18日送達生效,有本院送達證書4 紙在卷
可稽
。原告
迄未補正
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
查詢清單存卷
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姿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