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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停車費 二、此為家人開車接送至醫院之停車費用,為必要支出。被告固再以110年9月16日民事答辯(二)狀附表九為答辯,惟原告委請子女開車接送,自不得加惠於被告,另停車費用亦為接送所需,支出前開費用均合常情。被告答辯並無理由。 | 爭執,原告住院期間,如何停車?如是他人之停車費,亦非原告個人之損害(見本院卷㈡第298頁)。 | |
| | | | | 爭執,原告住院期間,如何停車?如是他人之停車費,亦非原告個人之損害(見本院卷㈡第298頁)。 | |
| | | | | 爭執,原告住院期間,如何停車?如是他人之停車費,亦非原告個人之損害(見本院卷㈡第298頁)。 | |
| | | | | 爭執,原告住院期間,如何停車?如是他人之停車費,亦非原告個人之損害(見本院卷㈡第298頁)。 | |
| | | | | 爭執,原告住院期間,如何停車?如是他人之停車費,亦非原告個人之損害(見本院卷㈡第298頁)。 | |
| | | | | 爭執,原告住院期間,如何停車?如是他人之停車費,亦非原告個人之損害(見本院卷㈡第298頁)。 | |
| | | | | 爭執,原告住院期間,如何停車?如是他人之停車費,亦非原告個人之損害(見本院卷㈡第298頁)。 | |
| | | | 一、看護沈宥蓁搭乘計程車前往外購、採買黃麗汝民生用品、晚餐供黃麗汝食用之計程車資 二、看護搭車之車資,為看護照顧之必要支出。 | 爭執,非填補損害之必要費用,且原告 自承是看護之交通費用,則該費用與被告無關(見本院卷㈡第29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看護沈宥蓁購買外傷用品之車資,其餘同編號8 | 爭執,非填補損害之必要費用。且非原告個人損失。原告自承是看護之交通費用,則該費用與被告無關(見本院卷㈡第298-300頁)。 | |
| | | | | 爭執,何人停車?原告未說明,且7/11已搭乘計程車往返回診,此費用已記列,故無需再為停車(見本院卷㈡第300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黃麗汝前往醫院門診復健 二、當日前往醫院復健,另車程部份,原告起訴狀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0號1號出租予他人,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戶籍地)或蘆竹區盧宏路155巷73號,故係自前開地址前往醫院。被告以600公尺左右車程(含本附表其餘編號之答辯),應屬誤會。故比照108年7月11日至敏盛醫院骨科復診之計程車車資為480元、490元計算。原告以來回以800元計算,應屬適當。又被告固再以大園區三民路1段218號,外觀為鐵皮工廠無法居住云云,惟有內部隔間得以住人,被告前開答辯,顯係主觀臆測,並無理由。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損失或增加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00頁)。 | |
| | | | 一、回診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看診之車資,自為必要支出。 | 爭執,由109年6月5日骨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回診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02頁)。 | |
| | | | | 爭執,由109年6月5日骨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回診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02頁)。 | |
| | | | 被害人子女黃睿綸開車載被害人前往醫院復健之車資,其餘同編號9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02頁)。 | |
| | | | 被害人子女黃睿綸開車載被害人前往醫院復健之停車費,其餘同編號9說明 | 爭執,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見本院卷㈡第302頁)。 | |
| | | | 一、原告黃麗汝搭車前往經國路交通大隊辦理初判表之車資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此為搭車前往經國路交通大隊辦理初判表之車資,為權利主張所必要,為必要支出。 | 爭執,非證明損害之必要費用(見本院卷㈡第302頁)。 | |
| | | | 一、原告黃麗汝搭車從交通大隊前往南崁農會辦理土地貸款,然後回住家之車資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又因銀行辦理貸款有一定期限,故搭車從交通大隊前往南崁農會辦理土地貸款,為必要支出。 | 爭執,辦理個人貸款事項,與本次車禍事故損害無關(見本院卷㈡第304頁)。 | |
| | | | 一、住家搭車前往公司辦公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又搭車前往公司辦公,為工作所需,為必要支出。 | 爭執,與本次車或損害無關(見本院卷㈡第304頁)。 | |
| | | | 一、原告親友趙領婕載原告黃麗汝前往大竹聯邦銀行提款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又搭車前往大竹聯邦銀行提款,為必要支出。比照計程車資計算。 | 爭執,非原告個人損害。且與本次車禍損害無關(見本院卷㈡第304頁)。 | |
| | | | 一、原告黃麗汝從大竹聯邦銀行前往醫院(身心科門診)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又車禍發生後,原告經診斷壓力適應障礙併焦慮症狀。故有至身心內科看診之必要,為必要支出。 三、對110年2月25日敏盛醫院函覆之意見:(見本院卷㈠第201-207頁): (一)「(問:病人黃麗汝於108年11月1日至身心內科就診,經診斷為壓力適應障礙併焦慮病狀,上開病狀與108年6月25日車禍事故有無關連?黃麗汝持續至身心內科就診之情形為何?是否仍與上開車禍事故有關?) 1、依據病歷記載,黃麗汝初次於本院身心內科就診為108年7月24日,主訴為車禍(108年6月)後焦慮害怕等症狀,顯示就該次車禍後住院開刀為其壓力源。 2、該次初診後個案仍有持續至身心內科就診,最近1次為110年1月22日連同初診就診14次。 3、依據病歷記載,個案持續服用憂鬱、鎮靜相關藥物治療,且於108年8月5日起陸續有提及想到車禍畫面會恐懼,害怕家人開車開太快等相關描述,故可推知持續於身心內科就診之情形與上開車禍事故有關。」(見本院卷㈠第203頁) (二) 依前開醫師回覆意見表,可推知原告持續於身心內科就診之情形與上開車禍事故有關,原告請求至身心內科看診之車資為有理由。 | 爭執,身心門診非本案事故造成,故車資非必要費用(見本院卷㈡第304頁)。 | |
| | | | | 爭執,身心門診非本案事故造成,故車資非必要費用(見本院卷㈡第306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大新長青醫師藥局諮詢購買(抗生素藥)服用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由家人開車接送,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次依編號143,原告搭車前往大新長青藥局,再前往桃園市政府之計程車資為530元,原告以單趟400元計算,來回以800元應為適當。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購買抗生素非醫囑必要之行為,故車資亦非必要(見本院卷㈡第306頁)。 | |
| | | | 被害人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大新長青醫師藥局諮詢購買藥品,其餘同編號22。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購買之藥品非醫囑必要之行為,故車資亦非必要(見本院卷㈡第306頁)。 | |
| | | | 108/7/26至敏盛醫院復健治療之車資,其餘同編號12說明。 | 爭執,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06-308頁)。 | |
| | | | 從敏盛醫院復健治療後返家之車資,其餘同編號12說明。 | 爭執,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08頁)。 | |
| | | | 一、前往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諮詢之停車費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由家人開車接送,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又前往律師事務所與律師諮詢,為權利主張所必要,相關之停車費,為必要支出。 | 爭執,非原告個人之損失(原告不可能開車),再者,前往律師事務所亦非損害之必要費用(見本院卷㈡第308頁)。 | |
| | | | | 爭執,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08-310頁)。 | |
| | | | | 爭執,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1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被害人前往醫院復健之車資,其餘同編號11說明。另本項車資,比照同日即編號30返家車資為360元,原告同意以300元計算。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10-312頁)。 | |
| | | |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12頁)。 | |
| | | | 一、由住家前往大園郵局領取郵件(需原告親自領取)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又前往大園郵局領取郵件,需原告親自領取,故搭車前往之車資為必要支出。 | 爭執,與車禍事故造成之損害無關(見本院卷㈡第312頁)。 | |
| | | | 回診,另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看診之車資,自為必要支出。 | | |
| | | | 108/7/31前往敏盛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2說明。 | 爭執,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14頁)。 | |
| | | | 108/7/31自敏盛醫院復健後返家(盧宏路通訊處),其餘同編號12說明。 | 爭執,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14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大竹聯邦銀行提款及大新藥局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由家人開車接送,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又因車禍傷勢非輕,故搭車前往大竹聯邦銀行提款及大新藥局為必要支出。比照編號143,原告搭車前往大新長青藥局,再前往桃園市政府之車資為530,原告以400元計算,應為適當。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與車禍事故造成之損害無關(見本院卷㈡第314-31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回診(骨科,上午),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1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回診(身心科,上午)。又次當日自骨科復建返家,始想起身心科回診,故再次前往醫院。 其餘同編號20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損害或支出。 (二)身心門診非本案事故造成,故車資非必要費用。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16-31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回診(身心科,下午)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20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身心門診非本案事故造成,故停車費非必要費用(見本院卷㈡第31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回診(骨科),其餘同編號9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各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5日骨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回診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18-320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更改診斷證明書 二、更改診斷證明書,為主張權利所必須,為必要支出。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更正診斷證明書,非被告所造成,自不得請求。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20頁)。 | |
| | | | | 爭執,不知停車之緣由目的為何(見本院卷㈡第320頁)。 | |
| | | | | 爭執,不知停車之緣由目的為何(見本院卷㈡第32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20-322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見本院卷㈡第322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之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22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2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24-326頁)。 | |
| | | |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26頁)。 | |
| | | |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2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26-32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28頁)。 | |
| | | |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28頁)。 | |
| | | | | 爭執。 (一)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二)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28-330頁)。 | |
| | | | | 爭執。 (一)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二)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3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下午),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30-332頁)。 | |
| | | |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32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32-33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之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3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34頁)。 | |
| | | |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3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34-33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之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 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見本院卷㈡第33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3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3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之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3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38-34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回診(骨科,上午) ,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5日骨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回診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4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回診(身心科,下午),其餘同編號20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身心門診非本案事故造成,故車資非必要費用。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40-342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42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之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42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之停車費(回家取補正身分證故進出停車場二次),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且此為原告或原告子女個人疏失,與被告無關(見本院卷㈡第34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大新長青藥局購買保健品,其餘同編號22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購買之藥品非醫囑必要之行為,故車資亦非必要(見本院卷㈡第34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4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之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44-34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4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之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4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46-34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4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48-35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50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大新長青醫師藥局諮詢購買藥品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由家人開車接送,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又因傷勢非輕,故前往大新長青藥局購買保健品為有必要。比照編號143原告搭車前往大新長青藥局,再前往桃園市政府支出530元車資,原告以500元計算,應為適當。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購買之藥品非醫囑必要之行為,故車資亦非必要(見本院卷㈡第35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52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上午),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52-35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上午)之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5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下午),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54-35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下午)之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見本院卷㈡第35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上午),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56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護達企業(經國店)購買中頻機電療片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由家人開車接送,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又因傷勢非輕,故前往護達企業(經國店)購買中頻機電療片為有必要。比照至敏盛,以500元計算,應為適當。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購買之物品非醫囑必要之行為,故車資亦非必要。 (三)且護達企業僅在敏盛醫院旁,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56-358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大新長青藥局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由家人開車接送,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又因傷勢非輕,故前往大新長青藥局購買保健品為有必要。比照編號143原告搭車前往大新長青藥局,再前往桃園市政府計程車資530元,原告以單趟400元來回800元計算,應為適當。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購買之藥品非醫囑必要之行為,故車資亦非必要(見本院卷㈡第358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處理其他事務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由家人開車接送,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又因處理其他事務,故必須委由子女接送。比照計程車資計算。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處理何事?是否與本件車禍事故產生之有相當因果關係?未見原告說明(見本院卷㈡第35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6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60-362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62-36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6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64-366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新合骨外科復健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由家人開車接送,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又前往新合骨外科復健,亦屬必要,故必須委由子女接送。大園區三民路1段218號至新合骨外科桃園市○○區○○○路0號,依網路查詢車資為350元,有網路查詢資料可參。原告以單趟400元,來回800元計算,應屬適當。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無診斷證明書證明原告有去復健。 (三)且依大都會計程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15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6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新合骨外科復健,同前項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無診斷證明書證明原告有去復健。 (三)且依大都會計程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15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66-368頁)。 | |
| | | | 敏盛醫院骨科回診之計程車車資,其餘同編號12說明。 | 爭執,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68頁)。 | |
| | | | 敏盛醫院骨科回診之計程車車資,其餘同編號12說明。 | 爭執,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68-370頁)。 | |
| | | | 敏盛醫院骨科回診之計程車車資,其餘同編號12說明。另本趟車程係由其他地址前往醫院,仍屬必要支出。 | 爭執,000-00-00骨科回診來回計程車各一趟,為何又多花費一趟計程車費?且收據顯示距離為2.8公里,明顯與原告住處至經國路敏盛醫院之距離不同(見本院卷㈡第37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身心內科門診(下午),其餘同編號20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身心門診非本案事故造成,故車資非必要費用。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7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新合骨外科復健,其餘同編號97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無診斷證明書證明原告有去復健。 (三)且依大都會計程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15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70-372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新合骨外科復健,其餘同編號97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無診斷證明書證明原告有去復健。 (三)且依大都會計程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15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72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新合骨外科復健,其餘同編號97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無診斷證明書證明原告有去復健。 (三)且依大都會計程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15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72-37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大新藥局購買藥品,其餘同編號89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購買之藥品非醫囑必要之行為,故車資亦非必要(見本院卷㈡第37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7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見本院卷㈡第374-37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7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76-37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78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中壢區環北路律師辦公室委託律師代送車禍提告案件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由家人開車接送,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又原告前往中壢區環北路律師辦公室委託律師代送車禍提告案件,為權利主張必要,故委由子女開車接送。以800元計算,應為適當。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與車禍事故造成之損害無相當因果關係(見本院卷㈡第37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中壢區環北路律師辦公室委託律師辦理文件,其餘同前項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與車禍事故造成之損害無相當因果關係(見本院卷㈡第380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領取診斷書 二、原告前往醫院領取診斷書,為權利主張必要,故委由子女開車接送。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與車禍事故造成之損害無相當因果關係。診斷證明書不須特定時間領取,可待下次回診或復健時領取,故本次車資非必要費用。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8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領取診斷書之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與車禍事故造成之損害無相當因果關係。診斷證明書不須特定時間領取,可待下次回診或復健時領取,故本次停車費非必要費用(見本院卷㈡第380-382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82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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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復健,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8日復健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復健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82-384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慶成診所打止痛針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由家人開車接送,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又因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受傷部位疼痛,故委由子女開車接送至慶成診所打止痛針。比照編號150,原告搭車前往慶成診所門診之車資430元,原告以單趟400元來為800元計算,應為適當。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爭執,無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傷害部位與系爭事故有何關聯。 (三)且依大都會計程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25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84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南崁五福宮拜拜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由家人開車接送,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次前往南崁五福宮拜拜為傳統必要習俗,故委由子女開車接送。比照800元為計算,應為適當。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個人信仰無關本次車禍事故(見本院卷㈡第384-38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辦理醫療事宜,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辦理何項必要事宜?未見原告說明。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8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辦理醫療事宜之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辦理何項必要事宜?未見原告說明(見本院卷㈡第38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辦理醫療事宜之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辦理何項必要事宜?未見原告說明(見本院卷㈡第386-38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大新長青醫師藥局購買藥品,其餘同編號22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購買之藥品非醫囑必要之行為,故車資亦非必要(見本院卷㈡第388頁)。 | |
| | | | 加油費,另接送原告,車輛有額外消耗油費,亦為車禍損害之一部份。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與本次車禍事故造成之損害無關(見本院卷㈡第38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身心內科門診,其餘同編號20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損害或支出。 (二)身心門診非本案事故造成,故車資非必要費用。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8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骨科門診,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損害或支出。 (二)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88-390頁)。 | |
| | | | 加油費,另接送原告,車輛有額外消耗油費,亦為車禍損害之一部份。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與本次車禍事故造成之損害無關(見本院卷㈡第388-39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骨科門診,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各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5日骨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回診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9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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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骨科門診,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各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5日骨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回診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92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外科門診,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各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無診斷證明書證明本次治療與車禍事故有關。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92-39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抽血檢驗,觀察回復情況,故有前往醫院抽血檢驗之必要,故委由子女開車接送。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各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無診斷證明書證明本次抽血與車禍事故有關。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94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醫院身心科門診,其餘同編號20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身心門診非本案事故造成,故車資非必要費用。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94-396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蘆竹區衛生院所門診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由家人開車接送,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又因原告即被害人因身體怕冷寒流來了,左大腿僵硬,腰痛,右手臂長期撐拐杖造成疼痛,醫師交代先打針止痛(自費),再配合服藥物治療。故委由子女開車接送看診。比照編號148原告搭車前往蘆竹區衛生所之車資為350元,原告以單趟400元來回800元計算,應屬適當。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依蘆竹區衛生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係載其他滑膜炎及腱鞘炎,看不出與本次車禍事故有何關聯,故車資非必要費用。 (三)且依大都會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5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9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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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蘆竹區衛生院所門診,其餘同編號136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依蘆竹區衛生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係載其他滑膜炎及腱鞘炎,看不出與本次車禍事故有何關聯,故車資非必要費用。 (三)且依大都會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5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9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骨科門診,同編號11說明。另本項金額同意以587元計算。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398-40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骨科門診,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各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由109年6月5日骨科開立之診斷證明書無回診紀錄。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00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減重代謝外科門診,胃出血、胃食道逆流。另因車禍服用相關藥物,而有胃出血、胃食道逆流,故委由子女接送看診之必要。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失或支出。 (二)減重新陳代謝之疾病、胃食道逆流非本案事故造成,故車資非必要費用。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00-402頁)。 | |
| | | | 一、原告搭車前往大新長青藥局,再前往桃園市政府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看診之車資,自為必要支出。又因傷勢非輕,故前往大新長青藥局購買保健品為有必要。再前往桃園市政府係處理相關事務,為有必要。 | 爭執。 (一)購買之藥品非醫囑必要之行為,故車資亦非必要。 (二)前往桃園市政府與本次車禍造成之損害無關(見本院卷㈡第402頁)。 | |
| | | | | 爭執。看不出與本次車禍事故有何關聯,故車資非必要費用(見本院卷㈡第402頁)。 | |
| | | | 原告搭車前往敏盛醫院身心內科門診車資,其餘同編號20說明。 | 爭執。 (一)身心門診非本案事故造成,故車資非必要費用。 (二)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02-404頁)。 | |
| | | | 自敏盛醫院身心內科門診後返家車資,其餘同編號20說明。 | 爭執。 (一)身心門診非本案事故造成,故車資非必要費用。 (二)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04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桃園市政府縣府路信二街之車資。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由家人開車接送,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又前往桃園市政府縣府路信二街處理事務,故有委由子女接送之必要。比照以800元計算,應屬適當。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看不出與本次車禍事故有何關聯,故車資非必要費用(見本院卷㈡第404-406頁)。 | |
| | | | 一、原告搭車前往蘆竹區衛生所之車資 二、本件原告車禍傷勢非輕,外出須車輛接送,看診之車資,自為必要支出。又因原告即被害人因身體怕冷寒流來了,左大腿僵硬,腰痛,右手臂長期撐拐杖造成疼痛,醫師交代先打針止痛(自費),再配合服藥物治療,故有看診之必要。 | 爭執。 (一)依蘆竹區衛生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係載其他滑膜炎及腱鞘炎,看不出與本次車禍事故有何關聯,故車資非必要費用。 (二)且依大都會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5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06頁)。 | |
| | | | | 爭執。 (一)依蘆竹區衛生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係載其他滑膜炎及腱鞘炎,看不出與本次車禍事故有何關聯,故車資非必要費用。 (二)且依大都會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5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06-408頁)。 | |
| | | | 原告搭車前往慶成診所門診之車資,其餘同編號12說明。 | 爭執。 (一)爭執,無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傷害部位與本次車禍事故有何關聯。 (二)且依大都會計程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25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08頁)。 | |
| | | | | 爭執。無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傷害部位與本次車禍事故有何關聯。且依大都會計程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25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08-410頁)。 | |
| | | | 原告搭車前往慶成診所門診之車資,其餘同編號12說明。 | 爭執。 (一)爭執,無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傷害部位與本次車禍事故有何關聯。 (二)且依大都會計程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25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10頁)。 | |
| | | | | 爭執。 (一)爭執,無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傷害部位與本次車禍事故有何關聯。 (二)且依大都會計程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225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三)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10-412頁)。 | |
| | | | 原告搭車前往敏盛醫院身心內科門診車資,其餘同編號20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身心門診非本案事故造成,故車資非必要費用。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12頁)。 | |
| | | | 自敏盛醫院身心內科門診後返家車資,其餘同編號20說明。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身心門診非本案事故造成,故車資非必要費用。 (三)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 (四)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12-414頁)。 | |
| | | | | 爭執。 (一)非原告個人之損害或支出。 (二)身心門診非本案事故造成,故停車費非必要費用(見本院卷㈡第414頁)。 | |
| | | | | 爭執,搭車事由不明。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14頁)。 | |
| | | | 原告搭車前往敏盛醫院骨科門診車資,其餘同編號12說明。 | 爭執,搭車事由不明。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14頁)。 | |
| | | | 自敏盛醫院骨科門診後返家車資,其餘同編號12說明。 | 爭執,搭車事由不明。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16頁)。 | |
| | | | | 爭執,既然000-00-00搭乘計程車前往醫院,則停車費應非必要費用(見本院卷㈡第416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骨科門診,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16頁)。 | |
| | | | 一、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急診。 二、因車禍後,血小板低下及服用藥物之副作用,導致頭暈而跌倒,並於109年6月5日經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急診,與車禍有因果關係。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本次急診與車禍事故造成之損害無關。故車資支出與被告無關。且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16-41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復健科門診,其餘同編號11說明。 | 爭執,依地圖顯示,原告住處至敏盛醫院僅600公尺左右車程,再依台灣大車隊車資計算系統,車資約為90-120元,原告請求顯不合理。原告雖辯稱自己實際居住○○○區○○路0段000號,然經GOOGLE地圖查證,該處為「廣崙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外觀為鐵皮工廠,應無法居住,故仍可認原告非實際居住於該處(見本院卷㈡第418頁)。 | |
| | | | 原告子女黃睿綸開車載原告前往敏盛醫院復健科門診停車費,其餘同編號1說明。 | 爭執,非原告個人之損失或支出(見本院卷㈡第41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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