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388號
原 告 台灣正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榮銓
被 告 邱致誠
上列被告因
侵占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571 號
),本院於民國109 年12 月1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被告於出庭意見表勾選不願意出庭),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6 月15日至8 月7 日經由
長龍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派遣至原告公司任職,擔任模板材料
管理員,並於址設桃園市○鎮區○○段○○○ ○號正義料場負
責整理材料及保管材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明知所管領
如附表二所示材料屬原告所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上址正義料場
內,接續將其業務上所
持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材料,以變易持
有為所有之意思而侵占入己,並將業務侵占之材料出售,且
將變賣所得之款項挪為己用,致原告損失新台幣(下同)69
萬2000元。被告所涉業務侵占
犯行,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審
易字第131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爰依
民法侵
權行為法則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求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9 年度偵字第1343號)為憑,並
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109 年度審易字第1313號刑案卷證核閱屬
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
準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
自認。從而,原告主張之
上揭
事實,
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
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以
前揭方法侵占原告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材料,致原告受損69
萬2000元,已如前述。從而,原告依前開法條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69萬2000元,自屬有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
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
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確定期限、無從另為約定利率之債務,
是原告依
上開規定請求自被告收受
起訴狀繕本翌日即109 年
8 月22日起(見審附民卷第1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
即屬有據。
六、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9萬2000
元,及自109 年8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供
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七、末按由刑事庭移送
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免納
裁判費
,
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據此,原告提起本
件訴訟,依法無需繳納裁判費,另綜觀卷內資料,
兩造復無
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爰
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比例,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育秀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
├──┼──────────────┤
│1 │108 年7 月1 日上午8 時31分許│
├──┼──────────────┤
│2 │108 年7 月20日上午9 時1 分許│
├──┼──────────────┤
│3 │108 年7 月22日上午9 時45分許│
├──┼──────────────┤
│4 │108 年7 月23日上午8 時37分許│
├──┼──────────────┤
│5 │108 年7 月26日上午8 時8 分許│
├──┼──────────────┤
│6 │108 年8 月6 日上午9 時28分許│
├──┼──────────────┤
│7 │108 年8 月7 日上午8 時4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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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材料項目 │數量│單價(新 │金額(新臺幣) │
│ │ │(支)│臺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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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鐵柱(厚)(120 公分長│200 │300 元/ │60,000元 │
│ │) │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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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鐵柱(厚)(100 公分長│400 │300 元/ │120,000 元 │
│ │) │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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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鐵柱(厚)(80 公分長 │300 │300 元/ │90,000元 │
│ │) │ │支 │ │
├──┼───────────┼──┼────┼───────┤
│4 │鐵柱(厚)(350 公分長│400 │370 元/ │148,000 元 │
│ │) │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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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鐵柱(厚)(400 公分長│100 │420 元/ │42,000元 │
│ │) │ │支 │ │
├──┼───────────┼──┼────┼───────┤
│6 │鐵柱(厚)(500 公分長│100 │520 元/ │52,000元 │
│ │) │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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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鐵角材(厚)(4 尺) │400 │90元/支 │3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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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鐵角材(厚)(8 尺) │800 │180 元/ │144,000 元 │
│ │ │ │支 │ │
├──┼───────────┼──┼────┼───────┤
│ │ │ │ │合計69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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